中级会计第三批次真题,附答案及解析

  简答题(本类题共 3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8 分。凡要求计算的,必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两位以上小数的,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说明理由的,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 2009 年 1 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 1000000 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 年 11 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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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5 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 年 9 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 20000 股;2014 年 12 月,王某将其中的 5000 股卖出。
  (2)2014 年 10 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 200000 股。
  2015 年 6 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 年 8 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 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 3 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 股。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是否有权将 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王某无权将 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王某属于甲公司总经理,为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上述短线交易限制,所以无权将 3 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P159)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 2013 年 11 月上市,张某在 2014 年 10 月转让时,尚未超过 1 年,故其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P158)
  【知识点】证券交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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