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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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

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1)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征税对象:
A. 所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 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要点二】

1. 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 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3. 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要点三】

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税
税率: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1)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境外所得缴税
(2)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税
税率:20%(实际减按10%)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
税率:20%(实际减按10%)
【提醒】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有两档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

【要点四】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要点五】

1. 托付承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2. 预收款:发出商品时确认
3. 分期付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4. 需要安装和检验:
(1)通常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
(2)如果安装程序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
5.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6. 售后回购:
(1)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顶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7.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应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8. 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9. 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0.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

【要点六】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要点七】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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