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4 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 年 5 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 200 万元出资转出 100 万元:
(2)王某曾于 2010 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 3 年,2013 年刑满释放;(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转出 100 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张某转出 100 万元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本题中,张某应承担向甲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民事责任。(P45)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中,王某 2013 年刑满释放,2014 年 4 月担任董事时尚未超过 5 年,故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P68)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李某尚未交付,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P43)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