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税法(I)》考试大纲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截止到2019年度3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政策(含3月31日以后执行的税收政策,如:车辆购置税法),考生应注意标注时间。
本次修订:
1.调整了第二章增值税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税率;
2.增加了有利于投资、消费和出口等方面增值税优惠政策;
3.对增值税发票按照类型和管理要求进行重新梳理;
4.增加了第六章车辆购置税法的内容。
02
《税法(Ⅱ)》考试大纲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截止到2019年度3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政策。
主要修订内容:
1.除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九章耕地占用税、第十章船舶吨税外,其他税种新出台的法规较少,总体修改的内容变化不大。
2.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分类征收,改革为当前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内容变化较多。一是税率的变化;二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原来的按次或按月征收,改为当前的按年计征的变化;三是扩大了扣除范围,增加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变化;四是增加了平时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的变化。
3.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由原来的暂行条例上升为当前的耕地占用税法、船舶吨税法,相关内容有所变化,修改时也作相应调整。
03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2019年3月31日前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9年考试大纲取消了原大纲第四篇,将相关法律制度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统一成篇,各篇的内容都有增加和删减。
特别是民商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所在篇的内容有所调整。在民商法部分主要增加了“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内容。
在第三篇除增加“监察法律制度”外,在刑法部分增加了“贿赂犯罪”内容,在刑诉法部分删除了“证据”“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内容,增加了“刑事审判”“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内容。
04
《财务与会计》考试大纲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的主要会计、税收政策法规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
本次大纲在2018年度考试大纲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补充和修订。主要调整了下列内容:
1.第六章第三节中增加了“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2.第六章第四节中增加了“存货的日常控制”。
3.针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租赁》等准则的修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4.对第十六章的内容进行了优化,将原六节缩减为四节。
5.第十七章增加了“现行会计与税法的主要差异”内容。
6.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对财务报表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05
《涉税服务实务》考试大纲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以2019年3月31日之前发布的税收政策为依据。
本科目属于综合运用性学科,注重培养应试者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处理各项实际业务的操作水平。
在掌握《税法(I)》和《税法(II)》的基础上,要求应试者了解
税务师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规则,熟悉各项涉税服务业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能够掌握税务师行业执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本次《涉税服务实务》大纲修订对部分章节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1.在第一章中增加了2018年关于涉税服务制度的规范管理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内容;
2.针对2018年进行的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在第二章中对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进行了修改,对部分税务登记管理事项进行了修改;
3.第三章对于涉税鉴证服务的基本流程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
4.第四章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税务登记有关的最新规定或者名称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5.第九章根据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对增值税改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
6.第十章增加了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的有关内容;
7.第十二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2018〕142号),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申报代理和审核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