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不征税收入政策了解一下!近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受到了不少关注,大家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申报表填写、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等问题也存在不少疑问。
基于此,琉璃学姐基于中国税务报公众号相关内容为大家整理出了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政策,对此感兴趣的赶紧来了解一下吧!
不征税收入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收入总额中列为不征税收入的有:(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政府性基金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注意事项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说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税务报,因相关政策、内容可能出现变化与调整,高顿教育在线为大家提供的税务师政策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还请大家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