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士学姐:要说哪门科目是税务师的难度担当,想必每个人心中都有不同的答案吧~
上次学姐将涉税服务实务作为税务师最难科目,带大家进行了详细的学习——税务师最难的这一科有希望了!在留言中学姐发现了另一种声音,好几位同学表示:论难度,《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必须有姓名!
有人说备考
税务师不怕《涉税服务实务》的综合应用,不怕《财务与会计》的会计计算,最怕的是《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需要记忆的大量知识点。
的确,涉税法律素来有“小司考”之称,尤其今年涉税法律以黑马之态超过税法,教材变动竟高达70%,来了一个史上变动最大,更是令考生们苦恼不已。
先别担心,还可以抢救一下~中税协大大昨天发布了关于涉税法律的学习应试指导,从教材变动到备考方法,非常详细,今天学姐就带大家详细学习一下!
01
大纲具体调整情况
一、第一编行政法律制度
自原第四编移入“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一章。大纲与教材各部分具体内容未有大的改动。
二、第二编民商法律制度
本编新增“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三章内容;将原“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一章拆分为两章;自原第四编移入“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章。
除新增的三章内容外,对原大纲、教材各章节具体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和增删,以期科学、合理,更加贴合涉税服务工作。
三、第三编刑事监察法律制度
本编新增“监察法律制度”一章内容;自原第四编移入“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章。本编依次由“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监察法律制度”三章组成。
除新增的一章内容外,对原大纲、教材各章节具体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和增删,如在刑法部分增加了“贿赂犯罪”;在刑事诉讼法部分增加了“刑事审判程序”“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同时删除了“证据”“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具体内容的增删突出与涉税服务工作的相关性。
02
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大纲、教材在“第二编民商法律制度”部分新增了“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在“第三编刑事监察法律制度”部分新增了“监察法律制度”。
一、《婚姻法》全文分6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婚姻法》旨在调整和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基于婚姻而产生配偶和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包括血亲和姻亲。配偶之间及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婚姻法》予以调整。民法依其调整对象而分为身份法和财产法两部分。《婚姻法》属于民法中身份法范畴。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配偶权、亲权、亲属权除受《婚姻法》调整外,还受《民法总则》关于人身权相关规定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调整和保护。
二、《继承法》全文分5章,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共37条。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旨在调整和规范遗产继承关系。遗产继承的方式有两种,即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而继承遗产,谓之遗嘱继承。
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体现立遗嘱人的自由意志。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而继承遗产,谓之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于近亲属之间,法定继承顺序有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由身份法和财产法两部分构成的民法中,《继承法》属于财产法范畴,但继承权的取得以存在近亲属身份为前提。在某些域外国家,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须缴纳遗产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
三、《电子商务法》全文分7章,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89条。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是为适应电子商务伴随互联网高度发展的需要而制定,旨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立法涉及的面很广,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即“商户”或“卖家”,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除适用《电子商务法》外,还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四、《社会保险法》全文分12章,包括总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98条。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旨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五、《监察法》全文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9条。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制定的法律。《监察法》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03
学习方法及指导
一、体系思维,明晰逻辑。
总、分则的立法体例彰显各部门法的内在逻辑关联。只有在体系化视角下学习各编所涉法律知识,方可获得“鸟瞰”效果,而避免“不识庐山真面目”的弊端。“鸟瞰”大地,山川河流走向脉络清晰可见。体系化学习,各部门法的内在逻辑关联亦得以彰显。
比如,物权、债权、继承权均属民法财产法范畴,但因各具特点而分处民法之不同法域。物权法域实行法定主义原则、债权法域崇尚契约自由、继承法域则强调近亲属身份的备置。虽然各具特点,但是三者仍存密切关联:物权是债权、继承权的出发点,也是债权和继承权的归宿点,相对于物权而言,债权和继承权是作为取得物权的手段而存在的。
在物权与债权关系中,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物权人对物权的处分行为也就不可能发生债权。而人们设立债权的目的,又在于实现商品的交换,取得对自己所需要的财产的物权。
在物权与继承权的关系中,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享有所有权或法律允许继承的他物权,也是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的发生,还直接体现遗嘱人的意志。
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接受继承和遗赠的目的,则在于取得对遗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又比如合同,虽处于民法分则债权法域,但合同(包括电子商务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规定对合同仍具规范空间。
二、条分缕析,注重细节。
准确掌握基本法律概念,是理解法学基本理论、正确适用法律规则的前提。
每一个法律概念都包含有“关键词”,找到概念中的“关键词”有助于清晰把握概念。对于相近概念、相近规则及相近制度采取对比的学习方法较为妥适。通过对比可以增强相近事物的辨识度以免混淆。
比如,同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者各具特点,规范价值迥异。又比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虽均属程序,但前者为司法程序后者为行政程序,二者存在诸多差异。再比如,《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和别除权,前者指向所有权,后者指向担保物权。
还有行政事实行为与民法上事实行为,前者不产生法律效果,而后者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会在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民法效果。“细节决定成败。”注重细节对于准确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基本法律规则、基本法学理论助益良多。
三、清晰识辨,精准择法。
主体、内容、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必备三要素。清晰识辨法律关系的类型,是分析法律案件、寻找得以适用的准据法、解决法律纠纷的出发点。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负载者。
清晰识辨法律关系可从三要素入手,以此判断法律关系的类型究属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抑或刑事法律关系,继而找到该法律关系所得适用的准据法。
四、与时俱进,同步更新。
从近年
税务师报名考试答题情况看,部分考生在解答综合分析题时出错率偏高,原因在于对法律法规理解和掌握的准确度不足。
考生在学习教材各编法律知识的同时,必须同步熟悉掌握与各编法律知识相对应的、最新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在此过程中尚须清楚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选择适用的法理规则。
比如,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作为商法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电子商务法》均属于民事特别法,因此,作为普通法的《民法总则》有关法人、非法人团体、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规定对它们均具适用空间。
五、妥当规划,夯实储备。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律科目的考试注重对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考核,实务问题的妥当合理解决有赖于夯实的法学理论储备,而法学理论储备的夯实源自踏踏实实的长期积累。合理安排学习计划,充足保障学习时间,实乃考生备考之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