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管理会计师内控知识降低企业造假风险

  应该说所有的企业内控措施都是为防止造假的。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出现了很多虚假的财报报表,包括成熟市场的美国也出现过安然事件,中国A股市场也曾经发生银广夏等一些列虚假财报事件。为此,美国率先出台了著名的塞班斯法案,中国则是由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牵头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要求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具体到每个企业,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梳理现有的业务流程,编制和整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实施。对于采购和销售系统,属于企业的“进口”和“出口”,首先要按照职务不相容原则,对相关职责进行分离,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监督,严防一人做完所有流程或大部分流程。企业应建立规范的采购和销售制度,对于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加强重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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