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作了相应规定。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财务状况良好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除了应当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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